2006年2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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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法院寻求“公道” 诉讼风险提前知
律师提示 诉讼请求要适当 被告主体要适格 能提供原始证据 且注意诉讼期限

  成本风险·欲哭无泪
  游泳馆里被辱骂索赔5万获赔千元
  28岁的张小姐在游泳馆游泳时,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。其间,对方不断地用带有侮辱性的字眼辱骂张小姐,令张小姐感到很难堪。事后虽然被人劝阻,但张小姐仍感到自己受到了侮辱,便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在公共场所用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张小姐,侵犯了张小姐的权利,应赔偿张小姐精神损失费1000元。张小姐不服,继续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  拿着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,张小姐欲哭无泪,因为两次起诉,仅律师费和诉讼费就花了近3000元。

  法官简评
  审判实践中,经常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夸大损失,以为要求的多就判得多。结果,一旦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的诉讼请求,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也就出现“赢了官司赔了钱”的局面。
  据调查,当事人在诉讼中“要价”较高的,一是精神损害赔偿,二是未来治疗费用赔偿。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官司胜诉是十拿九稳的,因此尽量提高诉讼请求。殊不知,大额的诉讼费也就因此产生。根据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,诉讼费用的收取与标的额密切相关,通常是按照诉请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。所以,请求的越多,交纳的诉讼费也就越多。
  而在判决中,法院会按照当事人诉讼争议的获支持情况,判决各方当事人分担诉讼费。得不到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,原则上由提出该请求的原告负担,只有得到支持的部分对应的诉讼费才由被告负担。

  律师百宝箱
  锦囊一:诉讼请求要适当,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的范围。
  不利后果:无根据的诉讼请求,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,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。
  锦囊二:在起诉中,当事人要保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、具体、完整。
  不利后果:根据“不告不理原则”,法院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审理的。

  执行风险·永远的“痛”
  “早知道结果是这样我就不会打官司”
  上海某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北京某服装加工厂2000万元加工费未付。加工厂向贸易公司多次催要欠款,都遭到拒绝。于是,加工厂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,并交纳了诉讼费10万元,支付律师费15万元。
 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,要求贸易公司向加工厂支付加工费2000万元。因贸易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履行义务,加工厂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。经调查法院发现,贸易公司的总资产只有不足15万元,根本不可能偿还欠款。加工厂的负责人很感慨:“如果早知道结果是这样,我就不会打这场官司!” 

  法官简评
 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,需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所以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,法院也只能中止或者终止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,而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。本案中,加工厂为打官司支出的25万元,到头来只换来了一份胜诉判决。
  实践中,“执行难”一直是法院和当事人难以逾越的障碍,其中原因很多,有些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,但有些却是可以预料的。所以,了解诉讼风险,做好充分准备,当事人才能做到理性维权。

  律师百宝箱
  锦囊一:起诉前,先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。如果债务人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,债权人就应当权衡是否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。    
  (未完待续)